《濕地公約》第二條規(guī)定,每個締約方必須把本國至少1塊濕地納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且被納入的濕地必須符合標準。
標準1:如果一塊濕地包含適當生物地理區(qū)內(nèi)一個自然或近自然濕地類型的一處具代表性的、稀有的或獨特的范例,就應被認為具有國際重要意義。
標準2:如果一塊濕地支持著易危、瀕?;驑O度瀕危物種或者受威脅的生態(tài)群落,就應被認為具有國際重要意義。
標準3:如果一塊濕地支持著對維護一個特定生物地理區(qū)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的植物和/動物種群,就應被認為具有國際重要意義。
標準4:如果一塊濕地在生命周期的某一關鍵階段支持動植物種或在不利條件下對其提供庇護場所,就應被認為具有國際重要意義。
標準5:如果一塊濕地定期棲息有2萬只或更多的水禽,就應被認為具有國際重要意義。
標準6:如果一塊濕地定期棲息有一個水禽物種或亞種某一種群1%的個體,就應被認為具有國際重要意義。
標準7:如果一塊濕地棲息著絕大部分本地魚類亞種、種或科,其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種間和/或種群間的關系對濕地效益和/或價值具有代表性,并因此有助于全球生物多樣性,就應被認為具有國際重要意義。
截至2009年,中國共有37塊濕地加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可參看“中國國際重要濕地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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